(2016)陕04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0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会斌,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鱼 跃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