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670号原告宋某某,1979年10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宿某某,1982年6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