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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良纪、赵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纪,赵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良纪,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人马良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良纪逮捕,2016年4月8日由涡阳县公安局向被告人宣布逮捕。被告人赵莉,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人赵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莉逮捕,2016年4月7日由涡阳县公安局向被告人宣布逮捕。辩护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良纪、赵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良纪,被告人赵莉及辩护人任亚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1月14日,在��阳县城关街道香港步行街西段路北赵莉所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内,由被告人马良纪提供赌博机,赵莉负责经营、管理。该赌场距离涡阳县城关第一小学67米,赌场内有老虎机一台,型号“美人心计”能正常使用,绿色打鱼机一台,型号“丛林历险”,六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经鉴定为7台赌博机。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良纪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决定对被告人马良纪、赵莉决定逮捕后,被告人赵莉于2016年4月7日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马良纪于2016年4月8日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良纪、赵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良纪、赵莉的户籍信息,证人李冬、方伟、王培培的证言,被告人马良纪、赵莉的供述与辩解,赌博游戏机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良纪、赵莉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赵莉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马良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在本院决定逮捕后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莉在本院决定逮捕后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良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3日止)三、对扣押被告人马良纪、赵莉供犯罪所用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蒋召朗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