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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174号原告余某。被告黄某甲,曾用名黄君其,现下落不明。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春雪、王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199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因被告嗜赌成性且不务正业,经常找原告要钱或向他人借钱赌博,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被告有时大打出手。2011年5月1日,被告借口外出做事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所有财产归原告及子女所有。原告余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及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四、栖儒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原、被告于2008年在本湾建造2.5层楼房一栋。婚后被告经常背着原告外出赌博,输光了家里积蓄,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1年5月1日,被告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因而成讼。另查明,婚生女黄某乙现就读于湖北经济学院,系该学院大二学生。诉讼中,婚生女黄某乙、婚生子黄某丙均表示愿意与原告余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2011年5月起至今,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黄某乙、婚生子黄某丙均表示愿意与原告余某共同生活,应尊重其意见,婚生女黄某乙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其尚在大学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被告应每月支付其抚育费500元,婚生子黄某丙尚未满十八周岁,被告应每月支付其抚养费50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不明,且相关证据不足,现原告要求将家庭所有财产判归原告及子女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丙由原告余某抚养成人,由被告黄某甲自2016年元月起至小孩成年为止每月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500元;三、被告黄某甲自2016年元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黄某乙抚育费50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为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凌云人民陪审员  刘春雪人民陪审员  王 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顿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