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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文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74号罪犯朱文前。现在建阳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334139元(已赔偿)。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朱文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1月22日因与他犯争吵被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2014年8月7日调入直属一中队服刑改造,从事夜值班员工种劳动,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