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朝峰与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2号原告吴朝峰。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法定代表人孙慧,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吴朝峰诉被告马英杰、关雷波、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朝峰已与被告马英杰、关雷波调解,原告吴朝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峰撤回对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吴朝峰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人民陪审员 孟令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