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判决书第(二)项:(一)经济帮助费20000元;(二)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其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