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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第228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天亮审 判 员  赵娟娟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