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第228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天亮审 判 员 赵娟娟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