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454号原告:李某,女,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谢某,男,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俐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