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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候维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维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2民初417号原告:候维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南段市场商业楼。负责人:00,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00,河北00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告雇佣司机康泽泽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冀B×××××挂车,沿何庄-茨榆坨线行驶至滦县张庄村北东处时,与王建亮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重型货车追尾,致冀F×××××、冀B×××××挂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康泽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280元。经查,FK0802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候维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用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候维志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