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南通哈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检调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天生路陈桥街道集成村二十一组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卫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卫某受伤。被害人卫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0日死亡,被告人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周某让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南通市区917576”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天生路陈桥街道集成村二十一组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卫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卫某受伤。被害人卫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0日死亡,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让他人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7日16时40分左右,其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天生路陈桥街道集成村二十一组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碰撞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2、未到庭证人田某、袁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明事故现场情况。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痕)字(2015)475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证明“南通市区917576”电动自行车右侧有倒地刮擦痕迹。5、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通公鉴(交法尸)2015第155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卫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通公交认字(2015)第S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发破案经过、122接处警受理单,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主动让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8、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佳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