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1民初218号原告董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贾献平,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献平与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2月份举行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儿子张某2,于××××年××月××日生女儿张某3。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在没有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便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婚生两个孩子年龄还小,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养费60,000.00元。原、被告结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小天鹅冰箱一台、格力牌空调一台、婚后原、被告共同装修了被告家的房屋,以上财产是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告要求和被告合理分割上述财产。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3玺、儿张某2洋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60,000.00元;三、合理分割婚后财产,价值85,0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供2016年2月24日鸡泽县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盖有鸡泽县档案馆公章),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孩子就没有亲生父母在身边,就没有办法生活了;从结婚到现在被告对原告一直都不错,从来没有打过原告,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有和好的空间。对其主张,被告张某1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04年农历12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年××月××日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儿,取名张某2;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儿,取名张某3。现在两个孩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张某1在外打工挣钱,原告董某在家料理家务,照看孩子。2015年农历8月份,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父母发生争吵后离开被告家,自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2月24日,原告董某以与被告张某1感情破裂���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3、儿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60,000.00元;合理分割婚后财产,价值85,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在本案中,原告系因家庭琐事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而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发生,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原、被告分居时间尚短,两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尚有和好空间。综合以上考量,原、被告之间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