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钦、李白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飞,韩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沈龙飞。被告韩晓峰。原告沈龙飞与被告韩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韩晓峰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向被告韩晓峰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魏丽玲、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龙飞诉称,2014年1月25日,原告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号牌为苏E×××××的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一辆。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现金80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车的所有权登记证,并要求原告为该车交纳违章罚款后再过户、交付车辆。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苏E×××××号车(上海通用雪弗兰牌轿车车架号:LSGPC52U3DF076483)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并将轿车交付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被告韩晓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1份,载明“今向韩晓峰购置雪佛兰牌SGM7166ATC壹辆,车牌苏E×××××、发动机123620265、车辆识别号:LSGPC52U3DFD76483:予2014.1.25日购置,从2014年1月25日之前的事故、违章节等一切事务,不予负任何责任。购车金额为捌万圆整(¥80000)。”,原、被告分别在购车人及售车人处署名,并由被告在合同中所写车牌号、发动机号、购车款金额上加捺指印。现原告以被告未向其交付车辆及协助原告将本案所涉车辆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为由,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人口信息、购车合同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原告提供苏E×××××车辆的机动车登记书原件,并申请证人姚某出庭作证,证人姚某陈述,其与被告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当时被告要卖车,2014年1月25日原、被告在证人的办公室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中环百汇广场上公寓楼734号内签订了购车合同,证人在场,当时原告付了80000元现金给被告,但未写收条,写在合同上了,当时说以购车合同为准,因均是朋友,所以当时也未想其他。现被告下落不明1年多,本案所涉车辆也不知在何处,被告还欠证人许多钱。原告据此证明在签合同时,原告已将购车款80000元交付了被告,只是被告要求原告先将车上违章、罚款记录先处理完后再过户,当天未将车辆交付原告。故现要求被告交付车辆并协助原告将本案所涉车辆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虽约定车辆价格等,但对原告何时交付购车款、被告何时向原告交付车辆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均未作约定,原、被告就各自义务应当同时履行。现原告以其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已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所有购车款80000元,而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本案所涉车辆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原告就其已付购车款80000元的主张,只提供了一名证人的证词及原告持有本案所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予以佐证,而不能提供被告收款的收条或原告向被告付款的其他证据,在购车合同也未注明购车款已付,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已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购车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在原告不能证明按合同已向被告履行约定的支付购车款义务前,原告即要求被告向其交付买卖的车辆并协助原告办理将买卖的车辆的产权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龙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原告沈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魏丽玲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