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李强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李强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6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李强科,男,汉族,广西省来宾市人,现住广西省河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强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