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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宁夏海润公乡镇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明成、王宗荣、王明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明成,王宗荣,王明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财保18号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明成,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兴庆区。被申请人:王宗荣,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兴庆区。被申请人:王明霞,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兴庆区。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成、王宗荣、王明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明成位于兴庆区仁义巷10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1019451,已被查封),查封被申请人王宗荣位于金凤区凤凰南街、凤凰花园南区9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4023304,已抵押),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位于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023965,已抵押),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位于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0号地下储藏室(产权证号20100411**)和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1号地下储藏室(产权证号20100411**),冻结被申请人王明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电厂支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王明成位于兴庆区仁义巷10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10194**),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宗荣位于金凤区凤凰南街、凤凰花园南区9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40233**),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位于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0239**),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王明霞位于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0号地下储藏室(产权证号20100411**)和兴庆区凯尔福邸2号楼31号地下储藏室(产权证号20100411**),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冻结被申请人王明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电厂支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立胜(2016)宁03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