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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龚引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5号罪犯龚引良,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河南省夏邑县夏邑县集庄乡孔庄村*组,现在于田监狱服刑。2001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2月6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以(2008)巴刑初字第13号判决认定龚引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2009年3月9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1日减刑4个月,2012年11月21日减刑9个月,2014年05月19日减刑1年1个月。现刑期:2017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龚引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龚引良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王成龙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引良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厂房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生产活动。综上所述,罪犯龚引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获得季度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龚引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引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