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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磊磊与东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磊,东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533号之二原告杨磊磊,工人。委托代理人郭金宝,潍坊坊子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庆生,个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玄武东街38号。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杨磊磊与被告东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磊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杨磊磊负担。审判员 孙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