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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吉成与陈训保、李明霞又名李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成,陈训保,李明霞又名李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杨吉成,男,生于1984年5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训保,男,生于1949年10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明霞又名李云霞(系陈训保妻子),女,生于1953年12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第一期还款1000元、第二期还款2000元及第二项中支付利息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莹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