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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军、温勇、王在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忠,张军,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在忠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温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军、温勇、王在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