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凡旺与王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旺,王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3071号原告孟凡旺。被告王玉。原告孟凡旺与被告王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朝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间,被告因去天津市武清区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工作,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用出租车隔天接送被告上下班,逢周六、日不接送,每日票款为400元,累计票款18,000元(含借款6,000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其只在2016年3月6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其中载明:今有王玉欠孟凡旺出租汽车票款人民币18,000元。由于欠款人无法一次性还清,现经双方协商,王玉每月还款1,500元,12个月还清。还款日期为每月25日,每延付一日,需加付欠款额的5%。在上述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无还款之意,故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款人民币18,000元,及按自付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百分之五计付,赔偿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壹张,证明欠款的事实经过。被告在本院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求。本院认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而由乘客支付票款的协议。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欠条持有者,依法享有该欠条中所记载的权利,故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作为承运人,将被告安全送达到目的后,被告未及时支付票款,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诉讼主张,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该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凡旺票款人民币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朝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春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