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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8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培元与黄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823号原告周培元,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韬文,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平飞,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元与被告黄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平飞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平飞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