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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海祥与常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祥,常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祥,男,1956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常德贵,男,1963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000.00元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