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群众。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19时许,有群众匿名向邯郸县公安局举报在邯郸县南堡乡邯大物流园区北门东侧一门市有人卖淫嫖娼,该局民警对该门市进行布控,并当场将容留卖淫的刘某和卖淫女王某某、宁某、曹某某(该三人收容教育六个月)及嫖客赵某某、李某甲、李某(该三人收容教育六个月)等人抓获。经查卖淫场所均系刘某提供,王某某、宁某、曹某某等卖淫女向嫖客提供性交易后每次刘某提成30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证人证言、收容教育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主要辩称,被告人刘某只是将自已经营的棋牌室为获取更大的利益给卖淫人员提供场地,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9时许,有群众匿名向邯郸县公安局举报在邯郸县南堡乡邯大物流园区北门东侧一门市有人卖淫嫖娼,该局民警对该门市进行布控,并当场将容留卖淫的刘某、卖淫小姐王某某、宁某、曹某某(该三人收容教育六个月)及嫖客赵某某、李某甲、李某(该三人收容教育六个月)等人抓获。经查卖淫场所均系刘某提供,王某某、宁某、曹某某向嫖客提供性交易后每次刘某提成20元至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08年左右她从老家到邯郸打工,2012年她在邯郸县南堡乡邯大物流园北门开理发店。2014年为了想多挣点钱,租了物流园北面楼上的两个房间,每间每个月200元,招了二个女服务员在楼上接待来店里嫖娼的客人进行性交易,由服务员具体定价。店里有四个小姐,都是刚来的,分别叫小平、小娟、小徐、那个年轻的她不知道叫什么,那三个上年龄的,每次收80元,那个年轻的每次收100元,她每次提成20元、30元不等。2015年5月28号晚上,有人在店里进行性交易,被公安人员带走了。2、证人宁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20时许,她和王某某还有两名不认识的女的一块在邯郸桃园山庄附近一处房子里坐着,来了三个嫖客说要跟她们玩玩,她说玩一次60元,随后她就带那名身高1.75米左右,体型中等的男子上了二楼房间进行性交易,后那名男子给了他60元就走了。她上去接客的时候不知道其他三位卖淫女是否也接客了,他接一次客就给老板20元钱,钱还没来得及给老板,公安人员就过来把她们都带走了。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她从石家庄过来,通过朋友宁某到了南堡东方建材城北门东侧足疗店应聘小姐,足疗店的红姐跟她约定四六开。2015年5月28日下午3点她和宁某来到店里,晚上8点多店里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嫖客,她带嫖客到了后院大门西侧小楼二楼北侧最西头的房间,和嫖客进行了性交易,之后到一楼红姐给嫖客要80块钱,给了她50元。曹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她在邯郸县南堡乡邯大物流园一门市卖淫,晚上9点过来一个50多岁的男人,开始老板让另外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过去接待,那个男的不满意,然后老板刘红(指刘某)就让她过去跟那个男的发生性交易,性交易完后那个男的就给了她100元,那男的出门就被公安局抓住了。那个男的之前曾来过。她在这个地方干了十来天,她收费是一次100元给老板30元,她得70元。这个店里有四个卖淫的女人,年纪都大了,有两个来了有四五天,一个来了是第二天。徐淑冉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晚上她在邯郸县桃源山庄南面远大物流门口一个门市,因为她离婚了,让老板给她介绍个对象。她晚上是跟一个50岁左右男子上楼了,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他情况她不知道。6、证人赵某和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他骑着电车到邯郸县南堡物流大门东侧的一个店里找小姐,老板娘让一个40多岁的胖女人带他上了二楼交易,他上去后看到这个女的岁数太大,就直接下来了。回到店面他给老板说小姐岁数太大,不想玩了。后老板娘又安排了一个年轻的小姐带他上二楼一个房间进行性交易,之后他给了那个小姐100元,他跟那个小姐一块出来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另证明,他曾在2015年4月到这个地方找过小姐,给了小姐60元。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18时许,他和李某甲、张海山三人一起到南堡村东邯大物流北门东一个卖淫店找小姐。他们三个人到那后,他领着一个穿黄色裙子的小姐上了邯大物流北门西侧的小二楼上一个房间,进行了性交易,他给了小姐80元。他出门后,见张海山、李某甲在门口站着。后他们被带到了公安局。张海山、李某甲证言与李某证言基本一致。另李某甲证言证明,里面有四个卖淫女,他进行性交易后,给了那个卖淫女80元。张海山证明李某甲、李某分别带小姐进去了,他没有找小姐。李某甲、李某出来他们准备走时,被公安人员拦住了。证人马某证言证明,他在邯郸县南堡乡南堡村北新东方装饰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个东北的40岁左右的女人叫刘红(指刘某),租了新东方装饰城北门西侧二楼的两间房屋,每月租金400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分别位于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邯大物流园院内北部平房最西段房间为被告人刘某招揽嫖客的现场,新东方装饰城北门西部二楼为卖淫交易现场。李某甲、李某、赵某和分别对卖淫女宁某、王某某、曹某某及卖淫场所老板刘某的辨认笔录。12、宁某、王某某、曹某某分别对嫖客李某、李某甲、赵某和及卖淫场所老板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3、证人马某对租房户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14、宁某、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甲、赵某和的收容教育决定书。邯郸县刑警一中队李晓瑞、葛晓勇出具的对被告人刘某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卖淫场所,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曰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桂芹审 判 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