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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文胜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胜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胜铁,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来凤县。因注射毒品于2008年4月2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胜铁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继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胜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在恩施市东风大道恩施州建安公司宿舍区,趁无人之机,采用直接搭火的手段将杨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鄂Q×××××号的天马牌红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文胜铁在恩施市国贸大厦叶挺路停车场,趁无人之机,采取相同手段,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鄂Q×××××号的“豪门”牌红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综上,被告人两次盗窃摩托车共计2辆,价值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胜铁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李某的陈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恩市价刑物鉴证字(2015)290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胜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胜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文胜铁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如数追缴,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胜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文胜铁盗窃的摩托车二辆,发还被害人杨光锦、李丹(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谈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志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