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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明芳与陈勇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芳,陈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542号原告李明芳。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芳诉被告陈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泽伟自愿以其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勇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二、对担保人张泽伟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