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75号申请人刘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出现病状为阿尔茨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为此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丙为其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万某某与刘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四个子女,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经询问,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均同意由申请人刘某丙作为被申请人万某某的监护人。本院委托青岛市某某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万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司法鉴定所[****]**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万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丙为万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