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民初字第475号原告:罗某。被告:曾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罗小红,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罗军辉。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罗某与曾某自愿结婚并已生育一子一女,且夫妻日常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但被告在原告先后二次起诉离婚时均未到庭应诉、调解,可见其对挽回双方婚姻持消极态度。况且在2014年8月14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郑彬琪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