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政与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055号原告李政,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政诉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