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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韩军、田临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云,韩军,田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云,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军,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临萍(系韩军之妻),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云与被执行人韩军、田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11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军所有的晋LC95**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田临平所有的晋L77H**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晋LC95**及晋L77H**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军所有的晋LC95**汽车及被执行人田临平所有的晋L77H**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宏雷执 行 员  余 烨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