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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金,高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程国金。委托代理人齐文建,男,38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干部,住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菜市场,一般代理。被告高弯。原告程国金诉被告高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国金委托代理人齐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弯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国金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说到四川做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700元,并约定归还期限为一年,有被告亲笔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偿还原告欠款。据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97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高弯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700,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期一年。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7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催收后至今仍不归还借款行为是违法的,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弯归还原告程国金借款人民币197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上述款项到期如未履行,由给付方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一清审 判 员  朱辉平人民陪审员  汪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新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