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4号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德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150元。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