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陆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陆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316号原告王晓东,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陆国光,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陆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峰、潘东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国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晓东起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陆国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借款人陆国光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3年5月16日,借款人陆国光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6月18日,借款人陆国光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1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2013年3月31日其向被告转账3万元,2013年5月16日其向被告转账5万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单、银行流水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国光返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九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原告已预交一千八百二十五元),由被告陆国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潘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