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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德伟、蔺树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德伟,蔺树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694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啸夷,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现住辽中县。被告林德伟,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蔺树丰,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德伟、蔺树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25元。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