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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戚大雨与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大雨,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069号原告戚大雨。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侠。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戚大雨诉被告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戚大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大雨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大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戚大雨负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