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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先军、黄永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先军,黄永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1791号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陈若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军,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黄永仙,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先军、黄永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无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