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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渭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渭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5000元及利息15740元,案件受理费14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愿于2016年6月30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案件款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94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