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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雨食府、黄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雨食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637-2号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雨食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来雨。黄龙,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雨食府、黄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芸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