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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文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10号罪犯吴文强。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作出(1997)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全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强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