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京棒棒堂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棒棒堂娱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棒棒堂娱乐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玄平北路**号***楼*单元。经营者吕隆庆。委托代理人罗利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会)与南京棒棒堂娱乐中心(以下简称棒棒堂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棒棒堂中心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音著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棒棒堂中心于2016年3月17日从其曲库中删除《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漫天飞雪》、《女人》、《青菜鸡蛋面》1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查,被执行人棒棒堂中心经营困难,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棒棒堂中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费用3000元及诉讼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音著协会,并向其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音著协会申请本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已执行完毕,主文第二项因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