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与章亚雯、彭玉霞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彭玉霞,章亚雯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245号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513室。法定代表人褚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玉霞,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被告章亚雯,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安凌,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玉霞、章亚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玉霞、章亚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