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柴铁锁、武晓绒、韩致忠、武腊绒、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允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柴铁锁,武晓绒,韩致忠,武腊绒,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32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柴铁锁,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晓绒,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致忠,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腊绒,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告韩恩庆,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岳莉,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瑞霞,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鹏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天河电子城A区二楼19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柴铁锁、武晓绒、韩致忠、武腊绒、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允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柴铁锁、武晓绒、韩致忠、武腊绒、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芬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