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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539号原告: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