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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7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艾某承揽合同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被执行人艾某,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原籍黑龙江大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艾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