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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青兰与江苏省南京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恒兴和园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兰,江苏省南京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恒兴和园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72号原告李青兰,女,1959年1月3日出生。被告江苏省南京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恒兴和园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兰诉被告江苏省南京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恒兴和园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