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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谢军与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执415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94467092010404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仕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