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与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熊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熊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代晓燕,女,生于1978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王运忠,男,生于1947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补新华,男,生于1964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广前路。法定代表人熊小波,总经理。被告熊小波,男,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现羁押于四川省岳池县看守所。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与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熊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晓燕、王运忠及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的委托代理人周云霞,被告熊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转款180万元、交付现金2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利息按照月利率1.8%支付,并约定了担保人且与三原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同时被告为确保能如期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自愿用其价值为1448.0810万元的动产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向三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3年9月5日起至还清本息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三原告就该借款的动产抵押物(详见机器设备明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小波辩称,原告实际借款180万,另外20万元是作为利息和借款手续费写进借款合同的,没有实际交付,本金实际上只有180万元,应当偿还,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他还按照3分的利率支付了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与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和《借款抵(质)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用途为购材料;2、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整;3、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4、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按月支付;5、抵押物为存放于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借款及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补新华于2013年9月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熊小波的账户上转账交付了借款1800000元;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具体见《设备机器设备明细表》)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9月9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证号:安工商广抵[2013]第029号)。抵押动产具体见附后的《机器设备明细表》。另,被告熊小波于2013年9月5日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人民币2000000元整(贰佰万元整)是实,其中1800000元转账(由补新华转入),其于200000付现金”。庭审中,被告熊小波陈述三原告实际交付的款项为1800000元整,另外200000元系预先扣除的利息和借款手续费,并未实际交付;三原告均无法提供200000元的现金交付依据。另,三原告与被告熊小波共同确认被告熊小波已经向三原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从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的利息。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抵(质)押担保合同》、转款凭证、《动产抵押登记书》、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借款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抵(质)押担保合同》、收条证实,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对于借款本金,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上显示,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的转款交付的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庭审中,被告熊小波陈述其实际交付的借款为180万元,收条上所称的交付20万元现金系预先扣除的利息和借款手续费,并未实际交付,同时三原告无法提供20万元系现金交付依据,故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80万元。对于利息,原、被告确认被告熊小波已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从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的利息,利息系按照本金200万元支付,即已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月利息为6万元,共计支付24万元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月利率为1.8%,故对超出约定利率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且利息计算的本金应为180万元,即每个月的利息应为32400元(180万元×1.8%),被告熊小波已支付24万元利息,相当于已支付了24万元÷32400元/月≈7.4个月的利息,7.4个月即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4月17日,故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支付从2014年4月17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1.8%,计算本金为180万元。对于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因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前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证号:安工商广抵[2013]第029号),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故原告有权就该批抵押财产即机器设备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返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有权就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具体见《机器设备明细表》)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代晓燕、王运忠、补新华负担2280元,被告熊小波、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忠明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筠附:机器设备明细表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普通高车 单针 SR-810 台 80 8700.00 696000.00 热压机 NY-820 台 2 5230.00 10460.00 削皮机 进口刀 SR-801 台 12 10900.00 130800.00 万能车 SR-652 台 3 12080.00 36240.00 罗拉车 RB-120 台 31 32000.00 992000.00 罗拉车 RB-120 台 31 32000.00 992000.00 普通高车 双针 SR-820 台 76 10500.00 798000.00 空压机 NY-350 台 2 2210.00 4420.00 滚边机 SR-335A 台 5 19500.00 97500.00 打皱机 ST-160 台 3 2730.00 8190.00 电脑针车 YL-560 台 1 335000.00 335000.00 电脑分线机 SP-120 台 1 15080.00 15080.00 打磨机 CD-001 台 2 9440.00 18880.00 高周波机 N690 台 2 37900.00 75800.00 皮带式流水线(前段) 内宽70CM 米 22 20730.00 456060.00 机头机尾(传动) 套 1 132000.00 132000.00 流水线封板 米 22 37600.00 827200.00 3M红外线热风循环烤箱 台 2 140650.00 281300.00 流水线封板 米 32 3800.00 121600.00 药水工外线箱1.5M 台 2 97000.00 194000.00 一次性胶红外线烤箱2M 台 2 111550.00 223100.00 二次胶红外线烤箱2.5M 台 2 226100.00 452200.00 补胶红外线烤箱2M 台 2 111550.00 223100.00 六箱真空加硫机 台 2 421950.00 843900.00 流水线传动(机头机尾) 套 2 40000.00 80000.00 中段可调鞋架式流水线 米 17 57460.00 976820.00 中段可调鞋架式流水线 米 17 57460.00 976820.00 中段可调鞋架式流水线 米 16 57460.00 919360.00 皮带式流水线(后段) 米 2 20730.00 41460.00 皮带式流水线(后段) 米 48 20730.00 995040.00 架空员篮式冷冻机 L6M 台 2 355020.00 710040.00 流水式封板 米 35 3600.00 126000.00 灯架 米 60 2000.00 120000.00 架空杀菌防霉烤箱 台 2 186240.00 372480.00 楦头回收线 3MMPVC 米 52 7365.00 382980.00 画线机 台 2 34250.00 68500.00 环保刻磨机(小磨蜂) 台 2 86260.00 172520.00 鞋品锤平机 台 2 91410.00 182820.00 自带吸尘双头抛光机 台 2 87900.00 175800.00 折内盒机 台 2 44620.00 89240.00 拔楦机 台 2 63050.00 126100.00 14480810.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