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炳松与王俊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松,王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炳松,男,1963年7月14日,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王俊贤,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炳松与被执行人王俊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炳松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