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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邝祖华申请执行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祖华,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邝祖华,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小莲,女,汉族,住福建新福安市。被执行人: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1970-X。法定代表人:陈仁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8358-0。法定代表人:郑传武,董事长。邝祖华申请执行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小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735.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99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05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