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柴静洁与被告马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静洁,马生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1号原告柴静洁。被告马生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静洁与被告马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静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马生有住址无法寻找,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静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静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柴静洁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