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隋亚娇与刘立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亚娇,刘立春,刘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隋亚娇,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伏龙泉镇海尔专卖店。委托代理人:孙明哲,女,1951年8月15日,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伏龙泉镇三委十四组。被执行人:刘立春,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被执行人:刘福玉,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